申报范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范围为制造业、建筑业、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
申报条件:
企业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一是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二是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三是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类别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制造业 |
600万元 |
3% |
50人 |
500万元 |
建筑业 |
600万元 |
0.3% |
60人 |
1000万元 |
商贸流通业 |
300万元 |
1% |
30人 |
500万元 |
信息服务业 |
800万元 |
6% |
80人 |
600万元 |
物流业 |
600万元 |
2% |
40人 |
600万元 |
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4、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5、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成立文件、纳税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新产品目录、设备原值清单、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本行业专业认证(信息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网点(物流业)、新业态销售模式(流通业)、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近三年省部级科研立项(建筑业)、开发设计机构清单、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列表、受理专利、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版权、省级及以上新工法(建筑业)、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近五年国家建筑行业奖(建筑业)、获奖奖项等方面的内容。
项目相关链接:http://www.gdei.gov.cn/ywfl/jscx/201701/t20170103_125503.htm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