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凡本省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广东省版权局负责本省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具体承办部门是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
(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 (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
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委托代理申请须提供委托书。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六)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
(七)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收取一定费用。
(八)登记部门自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