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先用后转”改革模式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成果单位(以下简称“成果单位”)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或“先使用后合作”模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激励措施予以推进。
(一)先使用后付费。成果单位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免费使用一定期限后,双方再根据自愿原则,采用“分期支付”“延期支付”“收益提成支付”“里程碑支付”等方式约定付费事宜,完成正式许可(转让)。
(二)先使用后合作。成果单位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免费使用一定期限后,双方再根据转化实施情况,就同一完成人的同一或不同成果,调整约定下一阶段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及作价投资的合作方式,并完成转化交易流程。
允许成果单位采用简约程序与成果完成人达成初步约定,成果完成人可先自行转化其科技成果,在约定期限内,双方再启动正式的权属分割和收益分配程序。鼓励成果单位和成果完成人采用专利开放许可方式开展专利转化。
以“先使用后付费”模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转化净收入或股权奖励不低于70%的比例。以“先使用后合作”模式进行成果转化,赋予所有权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不低于70%的比例,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转化净收入或股权奖励不低于70%的比例。鼓励成果单位给予成果完成人全部净收入、股权或所有权。
成果单位以“先使用后付费”和“先使用后合作”模式实施转化的,省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成果发布数量、签订“先用后转”技术合同数量、技术交易额、配套条件等指标开展量化评估,适时公布优秀成果单位名单。加强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支持,以“先用后转”赋能“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参与“先用后转”工作,精准对接“先用后转”风险保障需求,开发“先用后转”专项科技保险、担保产品,为创新主体提供风险管理支持。省科技管理部门积极探索相关支持政策。
省科技管理部门依托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线“先用后转”功能模块,提供成果与技术需求发布、供需对接、合同签订、科技保险等服务,支撑“先用后转”工作实施。鼓励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利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信息资源开展推广服务。探索构建尽职免责“安心屋”,解决“不敢转”问题。
鼓励各地市和成果单位结合本地市、本单位实际,发动有关部门和成果完成人等,积极向省“先用后转”线上平台提供可转化实施的各类项目。鼓励企业、省外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积极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到“先用后转”线上平台进行转化。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攻关类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三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原则上纳入“先用后转”线上平台实施后续转化。
各地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用好成果资源,充分发挥全省孵化器、技术转移转化等服务载体和机构作用,主动开展科技成果发布推介、路演展示、成果对接、场景应用等活动,发动本地企业,加强与相关成果单位和人员对接,加深双方互信了解,推动解决企业发展技术难题。鼓励各地市积极探索“先用后转”模式多元落地路径,强化配套支持。省直及地市各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先用后转”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扩大工作影响,形成示范效应,促进科技成果更好转化落地。
省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省“先用后转”线上平台数据和各成果单位、地市相关部门上报的年度专项数据,牵头开展工作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对改革工作中发现的偏差和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对“先用后转”项目认定等举措落实中发现的重大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科研诚信规定纳入科研失信记录,或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驻粤成果单位适用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