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安徽省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杨某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为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专利代理师夏某、王某约定,由二人担任名义上的合伙人,并向其支付“挂证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决定如下:撤销安徽省仁××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杨某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为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专利代理师夏某、王某约定,由二人担任名义上的合伙人,并向其支付“挂证费”。2023年11月至今,夏某、王某仅是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参与当事人日常经营,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系当事人擅自签署其姓名。同时,2025年1—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有164件专利申请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5年12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4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