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2021年至2024年,当事人代理的申请号为202421773450X等939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应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持续时间长,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