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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3264件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一专代机构被罚款7万元
分类: 专利版权 点击量:38 发布时间:2026-01-28

代理3264件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一专代机构被罚款7万元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成都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代理的3264件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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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5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成都×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认定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成都×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机构代码:51305)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其中3264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经核实,上述3264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都×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立案审批表》。证明:当事人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涉嫌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于2025年9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都×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证明:当事人存在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事实。

5.《询问笔录》(邓×涛,2025年9月4日)。证明: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邓×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6.《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邓×涛)复印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王玲玲、赵瑶)复印件。证明:邓×涛、王×玲、赵×具备专利代理资格。

7.当事人全国十一家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全国十一家分所主体资格。

8.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专利代理业务均由成都×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统一审核,再由分支机构提交申报。

9.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2025年9月8日)。证明:当事人目前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均由当事人签字和摁手印予以确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非正常申请监控工作组2025年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之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当事人虽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代理数量巨大,涉及全国多个省份,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综上,上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之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