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保险后奖补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国科发资〔2025〕47号)《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4〕2 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后奖补等形式,支持科技保险在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方面发挥作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广东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保险后奖补是指省科技厅根据“粤科专项保”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对投保人给予基础奖补,对地市给予增量奖补。本办法所称“粤科专项保”是指符合条件纳入广东省科技保险产品支持目录的科技保险产品的统称。
第三条 省科技保险后奖补资金在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具体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省级科技保险后奖补制度性文件;
(二)征集并发布“粤科专项保”产品目录;
(三)审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的年度后奖补建议,编制
省级科技保险后奖补年度预算并安排资金拨付;
(四)对省级科技保险后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组织
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动态调整“粤科专项保”产品目
录及奖补比例;
(五)指导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做好政策
联动,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省财政厅具体职责如下:
(一)与省科技厅、广东金融监管局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性文
件;
(二)按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省级科技保险后奖补年
度预算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广东金融监管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引导保险机构合理设置并逐步优化保险费率,加大科
技保险推广应用和覆盖面,监督保险机构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
条款和保险费率;
(三)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条件的科技保险产品,做好“粤科专项保”申报工作;
(四)指导地级以上市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省科技厅按规定遴选,受托开展省科技保险后奖补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规定协助开展“粤科专项保”产品征集工作;
(二)初审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的基础奖补、增量
奖补申请,并向省科技厅提出年度基础奖补、增量奖补项目和资
金安排建议;
(三)制定针对有关保险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在省科
技厅的指导下对“粤科专项保”承保与理赔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制订针对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
方案,在省科技厅的指导下对省科技保险后奖补工作进行全过程
管理和评价;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本地区科技保险专项支持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基础奖补申请与审核,向项目管理专
业机构提出本地区基础奖补建议,按规定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报
送增量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清单;
(三)积极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广东金融监管局开展
调研、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
科技保险工作总结;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粤科专项保”承保、退保、赔付等重点环节进行数据统计与监督管理;
(二)推动保险机构强化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保障科技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保险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申请“粤科专项保”产品认定,依法合规开发符合科技创新风险分散需求及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特点的保险产品,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二)强化内控建设,健全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
(三)定期报告科技保险开展情况,包括承保、理赔及风险减量服务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粤科专项保”相关统计数据;
(四)自觉配合开展审计、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粤科专项保”认定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定期征集、认定、发布“粤科专项保”产品目录。
第十二条 “粤科专项保”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可在广东省内合法销售;
(二)属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规定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保险,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风险类保险,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类保险,科技活动基础风险类保险;
(三)不含主要保障关键研发人员及其相关高管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险。
第十三条 申报“粤科专项保”产品的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
(二)上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80%,且风险综合评级达到 B 级及以上;
(三)有专业从事科技保险的管理部门和人员队伍。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申报“粤科专项保”产品认定时,应由在粤注册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资料须包含产品说明、承诺函、主条款及附加条款、费率表。
第四章 “粤科专项保”承保与理赔
第十五条 “粤科专项保”承保过程中,保险机构应及时足
额收取保费,规范有关作业流程:
(一)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和保险费率);
(二)不得在保单中特别约定获得财政补贴后缴纳保费、企业未获得补贴即可退保、将起保日期提前等内容;
(三)不得替投保人代交、垫交保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理赔快速通道、简化理赔流程、缩短理赔处理时间、提高理赔效率。
第十七条 “粤科专项保”理赔过程中,保险机构应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事故、损失金额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核实赔案的真实性和定损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严禁通过虚假理赔方式骗取财政补贴或为投保人骗取财政补贴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每年对有关保险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考核“粤科专项保”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保、理赔、费率、风险保障等内容,评价结果报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粤科专项保”产品目录,并通报广东金融监管局、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章 基础奖补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条 基础奖补是指省科技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投保人给予的保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事后补贴、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制的原则,制订本地区“粤科专项保”保费补贴申请规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笔“粤科专项保”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保费支
出的 50%;
(二)每个投保人当年度获得的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经“粤科企”评价指标评判结果为“重点支持”类的投保人,当年度获得的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 70 万元;
(三)每个地市每年基础奖补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本地区保费补贴申报,申报材料须包含有效保单、发票、支付凭证、承诺函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制订保费补贴项目清单,结合当年预算上限统筹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基础奖补申请。
第二十四条 保费补贴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保人应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
创新主体,且申报补贴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投保人已足额缴纳当年度“粤科专项保”保费;
(三)被保险人应是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主体;
(四)各级财政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投保人实际保费支出;
(五)未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支持;
(六)投保人须书面承诺申报项目真实、准确、自愿,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其他任何弄虚作假手段等骗取补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基础奖补申请,抽查审核并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研究、审议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按程序立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省科技厅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申请下达项目资金并拨付至投保人。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支持科技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动科技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章 增量奖补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九条 增量奖补是指省科技厅根据地市开展的科技保险工作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地市给予的后奖补。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绩效评价,重点考核“粤科专项保”工作任务落实、科技保险专项支持政策出台及实施成效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规范性,本地区财政投入情况,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粤科专项保”保费规模、增长率、费率水平,投保人受益情况及满意度等,并将评价结果向省财政厅、广东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金融监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测定增量奖补额度,原则上每年每市不超过 400 万元。具体为:
本地区财政对“粤科专项保”保费补助的 40%*绩效系数,其中绩效评价结果“优秀”“良好”“合格”“差”分别对应绩效系数为 1.2、1、不高于 0.8、0。
第三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测定的增量奖补额度,制订增量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清单,并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规定用途使用增量奖补资金,严禁用于编制内人员工资、部门运转性经费等。对于本地区财政已安排“粤科专项保”配套补助的地市,省级增量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地区科技创新项目,并优先支持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未安排的地市,省级不予增量奖补。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受理增量奖补项目申请,初审并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研究、审议增量奖补项目和资金安排,按程序立项。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省科技厅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项目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保险标的或伪造交易记录,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采取收回相关补助、取消相关补贴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按规定积极开展“粤科专项保”相关业务,准确填报数据,妥善保管资料及原始单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管,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查,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定期向省科技厅汇报“粤科专项保”应用情况以及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地级以上市金融监管部门应聚焦承保、退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监管,确保业务运作合规有序。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通过动态监测、不定期检查与绩效评估等方式对省级科技保险后奖补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针对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粤科专项保”产品保障期间退保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制定明确的退保报告机制,所涉基础奖补资金应按原渠道退回,因退保影响本地区增量奖补资金额度的,所涉资金应在次年奖补资金中予以核减或按原渠道退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广东金融监管
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参考自行制定科技保险奖补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试行期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