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70283061号“L'OIE DES LANDES”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被异议人: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鱼(非活)、熟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VOLAILLES DES LAN-DES”(朗德家禽)是法国肉禽产品的地理标志。“LANDES”为法国地名朗德,是世界闻名的鸭、鹅肥肝产地。朗德鹅是世界著名的优质肉鹅品种,经国内诸多媒体的广泛宣传,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法语含义为“朗德鹅”,与上述法国地理标志含义相近。被异议人并非来源于上述地区,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种、产地等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一、案件核心裁判依据拆解
该案驳回被异议商标注册,核心基于《商标法》两条关键条款,需结合案情精准理解适用场景:
1.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欺骗性”商标
• 法律核心:商标标志若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品种、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注册。
• 本案适用:被异议商标“L'OIE DES LANDES”法语含义为“朗德鹅”,而“朗德”是法国知名鸭鹅肥肝产地,“朗德鹅”是特定优质品种。被异议人非该地区主体,其将商标用在“肉、熟肉罐头”上,会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是“法国朗德地区产的朗德鹅制品”,构成“欺骗性误认”。
2.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
• 法律核心:对已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国外地理标志,他人未经授权,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易导致公众误认的,不予注册。
• 本案适用: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VOLAILLES DES LANDES(朗德家禽)”是法国地理标志,且“朗德鹅”经国内媒体宣传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商标与该地理标志含义相近,且未获得授权,符合“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故适用该条款驳回注册。
二、对不同主体的学习受益点
1. 企业(商标申请人):规避注册风险
• 申请商标前,需全面核查商标的外文含义、关联地理标志:若商标包含国外知名地名、特定品种名称,且自身与该地区/品种无关联,需警惕“误认风险”,避免因“攀附地理标志声誉”导致注册失败。
• 例:若企业想注册“波尔多红酒”商标但非法国波尔多地区酒庄,或注册“五常大米”但非黑龙江五常产地,均可能因本案同款法律条款被驳回。
2. 地理标志权利人(国内外):明确维权路径
• 国外地理标志权利人可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通过提供“地理标志证明、国内宣传证据(如媒体报道、行业认知)”,在我国主张商标异议,阻止他人恶意抢注。
• 国内地理标志权利人(如“烟台苹果”“景德镇瓷器”)可借鉴该案逻辑,若发现他人注册与自身地理标志近似的商标,可同样以“易误导公众”为由提出异议,保护自身权益。
3. 普通公众:提升消费判断能力
• 可通过“商标名称+商品属性”初步判断合理性:若商品标注“XX地理标志相关名称”(如“朗德鹅肉”“波尔多红酒”),可留意品牌是否来自对应地区,避免因“商标误导”购买到非预期品质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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